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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記:寫這篇時為2005年,我時在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系統工程學院任傅爾布萊特學者,身在國外,所據僅有媒體訊息。根據一般常識,認為身為一國之君,不可能在家收獻金,所以為陳總統抱屈。現為2010春,才知道不同巨賈在官邸支付「現金」的事實竟所在多有。撫今追昔,感概萬千。但也為本文論證,增加了一層深思的空間。
T臺新聞自由爭議始末,反映了許多人無法區分「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」「新聞存在的自由與新聞行為的自由」。一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對象的原文為:「言論自由、或稱新聞自由」是一個容易混淆的課題。
但經過美國與西歐國家兩百多年在新聞實務上的衝折、演化、與辯論,大致導出了以下的觀點:社會應該保障新聞存在的「絕對自由」、言論「極大的相對自由」,以及新聞行為「嚴格的相對自由」。
先談相對的觀念,言論自由指的是基於事實,所產生的主張、解讀、或價值判斷。譬如賭場照片事件,有媒體可以解釋陳副秘書長正在進行秘密外交,實現臺灣走出去的政策、值得欽佩。也有媒體可以推論他是官商勾結、境外洗錢、非常可惡。不論你覺得那一種言論是否有理、荒謬、公道不公道、過分不過分,統統都在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內。
但言論自由的前提是根據事實推導。所以媒體可以聲稱馬主席主張兩岸和解,推測他心理上有賣臺的潛意識,但是不能捏造他在香港和大陸高官會面有賣臺的行動。同理,陳總統也不能逃避因為親信貪瀆而對他操守的懷疑,但媒體也不能虛構他在官邸接受巨賈獻金有收賄的事蹟。
性、脫衣舞、言論自由
根據美國的判例,言論自由並不包括鼓吹仇恨、歧視、與暴力行為的言論。自由的彈性也和區域的文化、道德意識有關。美國最近正有兩個極端的例子:奧勒崗州通過,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可視為一種言論表現自由;而隔壁華盛頓州的一個城市卻通過一項法律,在該城不得有脫衣舞,因為對該城的人民言,它不屬於言論的表現。
新聞行為的自由則包括流通的自由、採訪的自由、保密來源的自由。但論者一般均認為媒體幾乎沒有隨意報導新聞材料的自由,新聞報導必須為事實。
新聞事業從歷史早期的純理念抒發,演變成今日的商品、甚至八卦化。在追求銷售時,不可避免的也經常侵犯人權。因此,對新聞行為的限制也愈來愈嚴格。
在流通方面,已有歐洲國家明文立法,禁止有關兒童性行為的圖文報導流通,因為兒童性行為不可能是一種「言論」。美國倡議這方面立法的聲音也不小。
不尋常的自律、自己也不作皇帝
在採訪自由方面,衍生出來的「狗仔隊」現象已為許多人所苦,媒體經由不適當管道取得新聞,也容易造成各種問題。美國雖無明文管制狗仔,但法院也可以發出禁令,禁止特定狗仔在一定的距離內接近某些人。
最值得注意的是「保密來源」的最新發展。紐約時報一位記者透露了一位中央情報局秘密幹員的身分,雖然這是一個事實,但法院認為洩密者防害了國家安全,更危及該幹員的生命,要求記者交出洩密者。記者以「保密來源」拒絕,結果被判坐牢。紐約時報本來全力支持記者,和法院對抗。但在記者出獄後,報社經過內部調查,作了一項不尋常的報導:刊出了一篇自我檢討的文章,指出該記者係以不當方式取得新聞線索,過程不恰當,新聞目的就可能扭曲,就沒有新聞價值。
從以上的故事可知,保障新聞的目的,是希望媒體監督政府,不要讓政府變成濫權的皇帝;但媒體也不能因此任意侵害人權,自己變成濫權的皇帝。
防止新聞媒體惡質,最好的方法當然還是如紐約時報一般的自律,始終保有自我免疫的機制,不會一昧包庇走偏鋒的記者,在新聞處理不當的時候,也能適時更正並致歉彌補。
不肯自律、寧靠司法、不依行政
媒體如果不肯自律,也只好使用法律來節制,並加以適當的處罰。但是,絕對要避免行政處分,也就是要保障「新聞存在的絕對自由」。
新聞存在的自由就是政府不壟斷媒體、不干涉或關閉媒體、不以暴力傷害新聞從業員。這是寫在聯合國憲章裡的旨意,也是這次美國政府會對 T 臺事件表達關切的基本原因。
新聞必須求真,媒體必須自律。新聞媒體萬一自甘下流,也只有經由訴訟,希望法院能夠公正明快處置。無論如何,不宜由行政機構來出手。
國際新聞自由組織以「新聞存在自由」為指標的全球調查,今年的調查結果:全球只有八分之三的國家享有新聞自由,臺灣就在其中之一,我們要珍惜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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