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久前,台灣媒體報導一位男士迎娶一位從良婦女為妻的新聞。這則新聞編採者要不要處理?如何處理?新聞教育第一章早就教過了:是否與「公共利益」有關?兩人的嫁娶,既沒有濫得任何公共利益,更沒有妨害任何公共利益,為什麼要敲鑼打鼓的讓兩人背上醜陋的印記走一生?
即使覺得這則新聞有社會性(或是趣味性也罷)也早已有國際公認的編採準則。譬如Discovery,美國的Court
TV,甚至「讀者文摘」均有非常多的社會報導,但都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,或者採用化名、或者不拍攝臉部。媒體即使欲正面的處理事件,也沒有權力犧牲當事人的隱私、滿足他人的偷窺樂趣。
我們更擔心的是新聞倫理的「階級化」,我們注意到最近幾年高官巨賈、公共人物,經由司法勝訴媒體侵權之後,媒體對「高階級人士」的報導謹慎多了。譬如,我們明知一些高官巨賈的如夫人是從良婦女,那家媒體敢用「娶妓妻」的字眼「描述事實」?但對揭露升斗小民與公共無關的不幸、遺憾、負面事項,毫不手軟,甚至有八卦暢行之後,於今為烈之感。並非說高官巨賈的隱私就不該保護,而是這種欺弱怕強的處理,與新聞倫理更背道而馳。
這則突兀的新聞,只有吳念真站出來譴責。吳先生其實是新聞寵兒,無須得罪媒體。恕我們猜測,因為吳先生本身受過親屬隱私被無故傷害的苦,所以才能體會許多編採人員認為「小事一樁、趣事一件」,對當事人卻是多麼難以承受的苦難!問題是,如果記者們能秉持將心比心的態度報導,我們的社會還需要吳念真挺身主持公道嗎?